隰县电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为推进隰县电子商务信用建设,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规范、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网上购物环境,制定本制度。
条 凡进入隰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手续齐全,不得无证照进行电子商务网络交易。
第二条 黑名单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黑名单;
(二)无照经营黑名单;
(三)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
(四)产品质量标准黑名单;
(五)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
(六)预付款消费逃逸黑名单;
(七)商标侵权黑名单;
(八)经营异常黑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录的其他黑名单。
除上述九项黑名单外,凡存在欺行霸市、欺诈消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行为者,一律列入黑名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依据黑名单记录,对经营主体或相关自然人实施内部约束,并通过县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工商网监实施外部约束。对严重失信黑名单,关闭其网店,并在电子商务信息平台曝光公布,清除出网销团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制作或参与制作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
(二)从事商业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且负有责任而拒绝赔偿的经营者;
(四)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经营者;
(五)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的经营者;
(六)商标侵权给他人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者;
(七)违反产品质量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经营者;
(八)两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者。
第五条 黑名单的解除分为自动解除和人工解除。黑名单限制期满后应自动解除。
对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电子商务平台或工商网监提交书面申请,由产生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工商网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经审查核实并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工解除黑名单。
第六条 对黑名单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具体款项,由黑名单产生的相关部门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