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命题自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ton)首次提出,到1953年,美国学者霍华德.鲍恩(Howard R.Bowen)《企业家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将其正式引入人们视野以来,通过社会发展的筛选,现上升至法律的层面。他的发展规律告诉社会,公司是自身赢利的工具,但是,作为一社会独立存在,如果不加以控制就有可能异化为损害人类自身的工具。功利的工具主义思维方式必须转化到关注人类自身的主体性思维方式上来,否则,人类的发展及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便失去了本真意义。